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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发布日期:2017-09-01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描述】 

纳税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8)经办人身份证件。

2.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报送:

1)代理委托书。

2)代理人身份证件。

【受理部门】

省税务机关指定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3.“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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