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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发布日期:2017-09-01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描述】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分中期申报和年度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报送资料】 

1.必须报送资料: 

1)视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和年度申报时选择报送符合自身企业类型的以下财务会计报告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2)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纳税人应当于年度申报时选择报送相应类型的以下财务会计报告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条件报送资料:

无。

【受理部门】

纳税人可在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也可在税务机关公布的同城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确需按月报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

3.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按季度报送的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天,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

4.纳税人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规定需要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的,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5.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财务报表,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办事流程】

【申请条件】

  无。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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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17 10:3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