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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1-10-24来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浏览次数: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扣缴义务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

1、征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均属营业税的纳税对象。这里所说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接受税法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需要您注意的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因此,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3、视同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5、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目和税率

现行营业税税目有9个,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具体见下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自2010年4月1日起,安徽省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为: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为10%,其他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5%。

(四)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又称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除外情形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③除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④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⑤保险业纳税人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⑥保险业纳税人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⑦金融业纳税人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⑧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⑨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⑩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1从事物业管理的纳税人,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2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价外费用

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核定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提供视同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安徽省规定为15%。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需要您注意的是: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八)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需要您注意的是:

当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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