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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5-07-17来源: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浏览次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经修订后于20071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比较复杂,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5、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6、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7、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需要您注意的是: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三)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1、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面积进行调整。

2、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有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由于各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和缴纳期限规定有所不同,具体税额标准您可拨打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者登陆各地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六)纳税义务发生和终止时间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七)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安徽省规定,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

(八)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安徽省规定,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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